一、無因管理之債是什么
無因管理作為債的一種發(fā)生根據,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由這種事實行為引發(fā)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進行管理的人成為管理人,受事務管理或者服務的當事人成為本人或受益人。
(一)無因管理基于人的意志產生
無因管理是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因此無因管理必須是出于管理人的主觀意志。它不是事件,而是一種行為。
(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不是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實施無因管理并不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無因管理不屬于意思行為或表意行為,是事實行為。
(三)無因管理行為是合法的
無因管理是對他人事務的代管,這一點將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區(qū)分開來,因此,管理人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如果沒有這一意思,那么就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合法
無因管理有合法的法律依據,它有阻卻違法的效力。要理解這一點,就需要先了解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有何不同。
通常情況下,公民、法人的事務應由各自依法管理,他人不得干涉。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管理他人事務被視為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相同的是,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約定義務,但是依其行為結果不同卻可以對其進行區(qū)分。
從結果上看,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因為無因管理而得到好處,從而避免了其在財產或者人身上受到損失,也就是說,管理人的行為最終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侵權行為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使他人法定權益受到損害的心理狀態(tài),而同時也確實給他人帶來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因此,基于無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這一點,無因管理是合法的,其產生的債權也受到法律保護。
(二)在受益人和管理人之前產生債務關系
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務而遭受財產或人身損失,受益人應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務關系,也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fā)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它的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
這就是本文對“無因管理之債是什么,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講述。雖然在我們身邊這種代替他人管理財務的好心之舉非常多,但是因此感恩的人卻很少。當遭受損失的管理人索要不回應得的賠償,或許多是不了了之。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不過是縱容了受益人的侵權行為,因此管理人最佳的辦法是走司法途徑,獲得法律的支持,謀求合法利益的維護。如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咨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收回自己應得的利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