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有哪些
無因管理是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它的效力主要在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上:
(一)管理人的義務
1、主管理義務。管理人的主管理義務是對他人事務的適當管理,也就是管理他人事務所必須為的行為,比如修理費、管理費等。
2、附隨管理義務。附隨管理義務包括:一是通知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事務開始后,應盡可能及時通知受益人,聽取受益人的意見,是否要繼續(xù)管理,除非情況急迫外,在受益人有指示時,應聽候受益人指示管理;二是報告義務,在管理事務終止時,應向受益人報告管理的情況和管理的結果;三是結算義務,因管理事務收取的物品、金錢及其孳息等應交還受益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取得的權利或利益應移轉給受益人,如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受益人錢財?shù)模瑧Ц独ⅰ?/p>
附隨管理義務依附主管理義務而存在,如果主管理義務不存在,那么附隨管理義務失去賴以生存的主管理義務,也就不存在了。
(二)管理人的權利
1、費用的償還請求權。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得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人請求受益人償還的必要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損失。
2、清償所負債務的請求權。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債務,能夠請求受益人代為清償。
3、損害賠償請求權。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損害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就管理人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
(三)損害賠償
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導致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通常負重大過失賠償責任。也就是管理人管理方式不當,并且有重大的過失,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屬于一般過失的,應免除或減輕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無因管理之債怎么消滅
當無因管理的管理人為受益人謀求利益的心態(tài)發(fā)生變化、管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事務自然消亡時,無因管理之債就消滅。
無因管理之債主要是基于管理人避免受益人利益受損而存在,只要一個要素不存在,無因管理之債就不存在。
以上就是對“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有哪些,無因管理之債怎么消滅”的解答。無因管理在生活中是一種“好心”的舉動,但是這種好心并非不受限制。只要開始了無因管理的行為,就要開始享有相對的權利與承擔相應義務。同時,無因管理也不是一層不變一直存在,只要出現(xiàn)法定事由,無因管理就消滅,管理人不再負管理義務。對無因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在管理的過程當中負有對該事務的保護義務,如果因為管理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管理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您有什么難題不能解決的,不妨咨詢律師,或許能使您損失的利益獲得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