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移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債務轉移、債務承擔均非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論上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實際上,能夠引起債務承擔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如附義務的遺贈,在遺贈發(fā)生效力時,即同時成立債務承擔。不過最為常見的是依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的合同。
《規(guī)定》將“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案由列在“合同糾紛”之下,故可以將“債務轉移”理解為“合同義務的轉移”。也就是說,本案由僅適用于當事人因合同產生的爭議,不適用于因繼承所產生的爭議。這種合同包括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以及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訂立的合同三種表現(xiàn)形式。
二、債務部分轉讓的注意事項
由于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合同關系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系,因此,在轉讓債務協(xié)議訂立之前,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逗贤ā返诎耸臈l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說明,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xié)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
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qū)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