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收賬款質押有什么風險
1、出質人對設質應收帳款不具有處分權,或出質人不具備擔保法要求的擔保人資格。
2、因未及時有效地通知應收帳款的債務人,后者仍向其債權人(出質人)履行支付義務,致使質權人屆時無法實現(xiàn)質權。
3、質押期間,出質人再次違法轉讓設質的應收帳款,且受讓人善意取得該應收帳款的所有權,致使質權人屆時無法實現(xiàn)質權。
4、質押期間,出質人和設質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惡意串通,在質權設立后私自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債務、提前支付、變更支付方法等方式妨害質權的順利實現(xiàn)。
5、因用于質押的應收帳款自身所存在的風險因素,導致質權不能順利實現(xiàn),主要有:
(1)對于用于質押的應收帳款中已經發(fā)生的債權是否真實及將來發(fā)生的債權能否實現(xiàn),質權人以及征信登記機關均無條件作出實質審核。
(2)設質應收帳款所基于的基礎合同關系因無效或被撤銷,使應收帳款失去合同依據(jù),進而使質押不成立。
(3)設質應收帳款的債務人在履行基礎合同時針對出質人的履約情況依法行使抗辯權或抵銷權,致使應收賬款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
(4)因設質應收帳款的債務人失去相關償債能力,致使質權無法順利實現(xiàn)。
(5)因出質人怠于主張權利,導致設質的應收帳款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流于自然債權,失去法律的強制保護。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風險怎樣預防
加強對出質人、應收帳款債務人以及應收帳款本身的風險審查。
(1)對出質人的審查。首先,質權人應審查出質人的主體資格,看其是否存在擔保法規(guī)定的禁止或限制作為擔保人的情形,如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yè)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等,如出質人不符合作為擔保人的法定主體資格,將直接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其次,應審查出質人對于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帳款債權是否擁有完整的處分權,避免因出質人以其無權處分的應收帳款進行質押而導致質押無效的情況。
(2)對應收帳款債務人的審查。應收賬款質權能否得以順利實現(xiàn),最終落實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的問題上,因此,接受質押前,質權人即應當著重調查應收帳款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質押擔保期間,質權人還應積極注意應收帳款債務人的經營及財產狀況,以便未來在質權實現(xiàn)時有備無患。
(3)對應收帳款本身的審查。質權設立前,對于擬設質的應收帳款,質權人首先應謹慎審查該應收賬款是否已被設立質權、是否具有可轉讓性、是否存在因具有公益性而不得設質的情形,此外,還應審查其基礎合同關系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履行情況與可能存在的爭議情況、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或抵銷權的可能性、以及債權訴訟時效是否已超期或面臨逾期等問題。質權設立后,質權人應對應收賬款依據(jù)的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及時搜集出質人已經如約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證據(jù),并積極督促出質人及時主張權利,防止應收帳款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以上就是應收賬款質押有什么風險和應收賬款質押的風險怎樣預防的問題,在實踐中對于應收賬款的質押規(guī)定的比較寬泛,所以很多問題要具體的分析才行,比如風險問題,有可能是質押的應收帳款自身所存在的風險因素,也可能是出質人的問題導致的風險,不同的情況上面也說清楚了,而怎么預防才是重點,兩點要注意,對于應收賬款出質人進行審查,對于賬款本事和債務人進行審查。這樣才能減少損失,不懂的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