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錢財不辦事,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原告周某與被告何某原是廣西南丹縣某中學教師,后來雙方同時下海經商。被告創(chuàng)立了自己的私營公司廣西某能源有限公司,表面上看起來小有成就。被告對原告稱可以安排人員進入自己的公司上班,該公司待遇好,將來會有豐厚的收入,只要支付一點點勞務費,馬上可以辦妥此事。原告信其所言,于是與被告約定,由其支付20000元勞務費給被告,由被告負責把原告的一位親戚安排進入其公司上班。原告于2010年6月27日向被告的賬戶存入人民幣20000元。誰知被告收到款項后卻“人間蒸發(fā)”。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自己所支付的款項。經法院合法傳喚,被告何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狀和證據,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判決結果:被告構成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按照約定支付款項給被告,被告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不能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應當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F被告拒絕償還其收取的款項20000元,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應承擔向原告返還款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