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最常見的就是商戶與供貨商之間的借貸關系。搞裝修的包工頭李某經常到一家建材裝潢店的老板王某店中購買裝潢材料,兩人生意做了有一年。李某買材料先記賬,一般兩個月結一次帳。一次。李某嫌借條太多嫌麻煩,就直接在記賬本的欠條后添加了一句“還欠款20000元”不料卻發(fā)生了糾紛。那么,對借條的條款理解發(fā)生爭議,該怎么辦呢?
案情:還欠款20000元 對借條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
王某家住常州某鎮(zhèn),在當?shù)亻_了一家建材裝潢店,李某是一個搞裝修的包工頭,經常在王某的建材類購買裝修材料,兩人生意做了有一年。李某買材料先記賬,一般兩個月結一次。2012年1月初,李某對貨款經結算,李某在王某的記賬本注明:今欠王某34000元。李某說,有一筆裝修款要在春節(jié)前才能拿到,到時一并付清,王某表示同意。春節(jié)前兩天,李拿來14000元,說剩下的錢過幾天就付。王某提議,先出張收條吧。
李某嫌麻煩,條子多容易丟,就直接在記賬本的欠條后添加了一句“還欠款20000元。可直到春節(jié)過完,李某也未結清剩余款項。2012年8月,王某起訴至當?shù)胤ㄔ?,要求李某歸還剩余20000元貨款,李某表示已還20000元。
結果:法院查證 李某歸還王某20000元欠款
法院經過調查案件事實,最終判決李某歸還王某20000元欠款。
律師說法:
由于“還”是一個多音字,有(huan)的讀音,表歸還的意思;有(hai)的以上,表仍然的意思。那么本案中的“還”應當怎樣理解呢?我們認為:
1、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存在買賣關系,王某提供裝修材料給李某,李某定期結算貨款。因此,在李某出具的欠條中,不管李某是還了20000也好,還是歸還14000也罷,李某是負有還款的舉證義務。如李某舉證不能,便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具體到本案中,如李某主張已經歸還了20000元,則應當提供相應的還款證明,如銀行提款記錄、轉賬記錄等。借款糾紛也是一樣,出借人只要在借出款項后,是否歸還借款、歸還多少借款都要有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
2、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詞可合理得出兩種理解時,應選擇不利于用語提供人的解釋。本案中,該“還欠款20000元”系李某書寫,因此但該用詞既可以理解成以歸還20000元,又可以理解成還有20000元欠款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李某的解釋,即李某仍然有20000元欠款未還。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律師提醒:日常生活中,借條、欠條中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也不要圖省事,實在不能避免的話,一定要作出必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