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沒有約定利息
驛城區(qū)人謝某在2006年10月借給好友張某5萬元現(xiàn)金,當時張某打了一張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由于兩人的關系不錯,所以沒有說利息的事情,只是口頭說事后必定感謝。但是一年后,張某并沒有還款的意思。
之后,謝某多次催促張某還款,張某都推托,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還。無奈,謝某打算采取法律途徑追回款項。謝某想問,既然他和張某沒有約定要給付利息,但是也沒有約定不給付利息,他可以要求張某支付利息嗎?
民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如何追討
據(jù)律師介紹,可否要求張某支付利息要分段而論。張某可以不向謝某支付還款期限內的借款利息,但張某在還款期限后還款的,謝某可要求張某支付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于謝某與張某的借款協(xié)議中對利息事項沒有進行約定,即便是口頭約定也是約定不明確,可以視為該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
所以,張某可以不向謝某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借款利息。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p>
由于謝某與張某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張某不按期償還,所以謝某可以要求張某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一般可以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