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用于抵押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能與債權分離轉讓嗎
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只有當事人之間進行約定,那么抵押權就可以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