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的復數(shù)性。
共同侵權行為區(qū)別于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體構成上的復數(shù)性。復數(shù)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
同一性,是指數(shù)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換言之,數(shù)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責任的連帶性。
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shù)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shù)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二、共同侵權行為要擔負什么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 也稱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有:
1、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shù)馁r償份額。
2、加害人之間的追償。在一個或者數(shù)個加害人清償了全部賠償債務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間還進行追償,即支付了賠償金的加害人有權請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
3、作為連帶責任之例外的分別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就是這樣一條規(guī)范:“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