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明確了償還的責任――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方式――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用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各自應清償的數額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清償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平等原則?!痘橐龇ā芬?guī)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guī)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2、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fā),協(xié)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4、照顧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一方的原則。
5、一般的說,夫妻雙方欠銀行的債務,法院都會認定;欠個人的債務,另一方有異議的,法院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