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債務人對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guī)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guī)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所謂提存,是指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或者人無過失而不能確知債權人的,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而未確定監(jiān)護人或繼承人時,債務人可將清償標的物交與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的行為。
二、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效力
債權、債務關系的標的物一經提存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這種法律效力表現(xiàn)在:
(1)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即債務人免除了繼續(xù)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給付的請求,不得再向原債務人提出。
(2)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間起,標的物滅失毀損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原債務人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3)從標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債權人應負責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費,如果標的物已經拍賣,債權人還要負責支付拍賣費。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
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債務人就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在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為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