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guī)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guī)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
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chǎn)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二、債權人可領取提存物的時間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消滅,債權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僅是消滅債務的措施,在雙務合同中,只有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合同才能終止。
有時,債務人雖然將標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但與其互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并未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
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發(fā)生的風險,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債務人可以對提存部門交付提存物的行為附條件,即只有在債權人履行了對債務人的對待債務,或者為履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后,才能領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條件的,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
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jīng)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