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選擇之債的特定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shù)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shù)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間就發(fā)生選擇之債,或修理和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比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物或者行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與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shù)量等,在選擇之債里均可用于選擇。
從選擇之債的數(shù)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須經特定后,債務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選擇之債的特定,對于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
二、選擇之債的特定有哪些方法
選擇之債的特定有三種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選擇權而特定,三是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從數(shù)個給付中選擇一個給付作為債的標的,這時給付得以明確,選擇之債即成為簡單之債。
2、因行使選擇權而特定
選擇之債中,享有選擇權的人行使選擇權,從而在數(shù)個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使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這也是選擇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
選擇權可以歸屬于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規(guī)定,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債務人。就是選擇之債,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而產生者,一般由法律規(guī)定其選擇權的歸屬;是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歸屬;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又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屬于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