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根據相關規(guī)定,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一)、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資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高于該資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四)、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
(五)、資產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且抵押或質押價值沒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轉讓的資產(銀行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七)、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等。
(八)、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已確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二、銀行可實施以物抵債的情形
債務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銀行債權,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或擔保人根本無貨幣支付義務的,銀行可根據債務人或擔保人以物抵債協議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實施以物抵債:
(一)、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tài)。
(二)、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于關、停、并、轉狀態(tài)。
(三)、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
(四)、對債務人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無法執(zhí)行到現金資產,且執(zhí)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五)、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yōu)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