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清償應具備的要件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首先應為現(xiàn)有權利,對于非現(xiàn)實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須非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再次,債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諸如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擔保權、優(yōu)先權等;最后,須是可依法請求的權利,如此種權利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或已被債務人處分,則不得行使代位權。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而不行使。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二、代位清償?shù)姆尚Я?/strong>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主要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債務人仍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為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chǎn)。債務人的某項權利被債務人代位行使后,債務人對該權利一般不能再作處分。
2、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對因行使代位權所用的必要費用,有權請示債務人予以返還。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得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chǎn)利益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擅自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3、對于第三人的效力。凡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而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