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怎么收取抵債資產
債務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銀行債權,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或擔保人根本無貨幣支付義務的,銀行可根據債務人或擔保人以物抵債協議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實施以物抵債:
(一)、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tài)。
(二)、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于關、停、并、轉狀態(tài)。
(三)、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
(四)、對債務人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無法執(zhí)行到現金資產,且執(zhí)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五)、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yōu)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
銀行辦理以物抵債前,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并到有關主管部門核實,了解資產的產權及實物狀況,包括資產是否存在產權上的瑕疵,是否設定了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稅款、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糾紛,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是否屬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況。
銀行應對抵債資產建立登記制度,并對每筆以物抵債設定抵債資產收取責任人,負責以物抵債的申報和抵債資產的收取、移交、登記等工作。
二、銀行應如何處理抵債資產
抵債資產收取后應盡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yè)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yōu)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