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從本金中預扣借款利息
我國合同法第200條對這一情況有明確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該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當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貸款人不得在訂立借款合同后,在借款人實際付款前,將借款人應付利息預先收取并且從借款人應付款項中扣除。
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出借人向借款人足額提供貸款金額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實際上減少了借款的本金,借款人卻要支付與借入本金不符的較高的利息,實質上是變相提高了利率。
同時,預先扣息造成貸款人承諾出借的本金及利率與實際出借的本金及利率不一致,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顯然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二、借款的利率應如何確定
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jù)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及資金供求關系,一般在一定時期內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作出規(guī)定。
目前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批準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法定利率的公布、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guī)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利率為基礎自行確定的利率為浮動利率。
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圍和條件,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為了防止貸款人高利放貸,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加重借款人的負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在一定限度內可以高于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但對于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高利率法律不予保護。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shù))。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