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民間借貸合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不合法的如明知是用于賭博、購賣毒品等違法犯罪的則不予以支持,因此只有是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同時,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間借貸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權益遭到侵害后也誤以為是民事糾紛,不知道向警方報案。對此,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李小兵表示,區(qū)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民間借貸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眾”借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該行為因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故屬于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在于,后者屬于互助性質的行為,通常屬于私人之間的單獨交往,或是特定的個人和單位。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fā)出準備吸收資金的要約邀請,任何人只要依據(jù)這一要約邀請向行為人發(fā)出提供資金的要約,行為人均會與其建立借貸關系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都可被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公眾”。此外,界定是否為合法民間借貸的一個標準為,利息最多只能為銀行利息的4倍,超出就不被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往往以高出銀行利息4倍的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