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實現(xiàn)方式
按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權的實現(xiàn)方式有兩種:
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guī)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于債權的數(shù)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有哪些
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xù)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xiàn)。
權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寧優(yōu)先抵償債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guī)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優(yōu)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