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轎車故障頻發(fā)
2011年6月4日,姜先生在一家車輛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購買該車輛時公司工作人員稱因車輛無汽油,不能試車。當日下午姜先生購買汽油加入該車后將車輛開回家。第二日上午姜先生試車時發(fā)現(xiàn)該車的故障燈亮并顯示發(fā)動機電子設備故障。
姜先生隨即將車輛開到銷售服務公司處要求處理,公司工作人員就此問題先后維修多次并更換氧傳感器,但問題仍未解決。后姜先生再次找被告公司要求解決,被告工作人員稱尚未檢查出哪里存在問題,可嘗試更換整車大線,但成功率僅50%,燈還可能會亮。
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姜先生將車輛銷售服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車并要求車輛銷售服務公司退換購置款和賠償保險費等相關損失。
庭上,被告公司辯稱,姜先生所購買的轎車出現(xiàn)的故障現(xiàn)象應按照車輛質量擔保條例進行處理。涉案車輛出廠前經(jīng)過嚴格檢驗,質量符合標準。被告將車輛銷售給姜先生前也對車輛進行了售前檢查,交付車輛狀態(tài)良好,并請姜先生確認了檢查結果,這表明姜先生購買的車輛質量符合要求,為合格產(chǎn)品。姜先生購車時繳納的購置稅是上繳至國家稅務部門,保險費是由保險公司收取,原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沒有依據(jù)。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告姜先生與被告公司之間成立的車輛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原告購買車輛的合同目的系正常使用車輛,在車輛購置未滿一年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損害的情況下,排氣系統(tǒng)故障警報燈常亮,經(jīng)多次檢修仍未明確故障原因,且該故障可能導致車毀人亡的嚴重事故,嚴重影響了原告正常使用車輛,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應視為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原告要求返還車輛、退還購置款項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投保的交強險及綜合險,系對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的保障,與本案訴爭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且保險已過期,故對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