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怎么構(gòu)成?
(一)締約當事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締約當事人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締約過失責任產(chǎn)生的前提。由于在締約階段,合同尚未成立,合同義務也就不可能存在,為了保護善意當事人的信賴義務,法律有必要規(guī)定締約人的義務,故學說上將其稱為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告知義務、保密義務、協(xié)作和照顧義務、不得欺詐他人的義務、保護義務等。
(二)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民事責任一般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構(gòu)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也不例外。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的過錯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沒有損失,即使行為再惡劣,也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無損失,無責任”。
(三)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過錯是指締約一方或雙方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chǎn)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并給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法律后果,而仍然進行這種民事行為,希望或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chǎn)生合同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因疏忽大意而沒有盡到協(xié)助、通知、保護、保密等義務,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不會發(fā)生,而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四)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對方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之間有必然的聯(lián)系。即無過錯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于一方的締約過錯行為所直接引起的。締約過失責任的因果關系應適用民法關于一般因果關系的認定,締約一方的行為既要在事實上,是另一方損失發(fā)生的原因,又要在法律上,是對損失應負責任的原因,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認定因果關系成立,即一方的損失是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
二、締約過失如何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內(nèi)容是損害賠償,賠償?shù)姆秶ㄐ刨嚴娴膿p失,即當事人相信合同能夠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直接損失,所謂直接損失,指一方因他方的締約過錯行為而導致的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減少,主要包括:
(1)為簽訂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費、郵電費、鑒定費、咨詢費、為談判所支出的勞務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等等;
(2)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倉儲費、運費、保險費;
(3)主張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時支出的訴訟費用或其他費用;
(4)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
2、間接損失,所謂間接損失,也可稱為可得利益損失,是因為一方的締約過錯行為而使另一方應增加的財產(chǎn)沒有增加的損失。
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可撤銷而不再履行后,無過錯方失去的可得利潤。而這種情形都可以因為締約過程中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中的義務,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因此締約過失行為可導致間接損失的產(chǎn)生,那么在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中理應包括間接損失這一部分。
以上便是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以及相關賠償?shù)囊恍﹥?nèi)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對這些內(nèi)容已經(jīng)有所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指的是當事人相信合同能夠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對于這些損失,締約過失方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失。如果您遇到這方面的麻煩,可以找律師幫您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