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債務訴訟時效怎么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fā)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民間借款糾紛訴訟時效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
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2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并非民間借款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2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則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款合同時效分無還款期限合借款同和有還款期限借款合同兩種情形。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債務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2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無償還期限的民間借款,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當然,民間借款糾紛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導致許多民間借貸案件因時效問題發(fā)生爭議,對民間借款糾紛訴訟時效的適用原則,應當堅持作有利于債權人利益解釋的原則。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認定訴訟時效未超過:
第一,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行為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第90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愿放棄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使債務從自然債務轉化為可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
第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時效認定。分期償還債務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種重要方式,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