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債權人代為權的成立需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對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作了具體規(guī)定。據(jù)此,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構(gòu)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所謂債權合法,就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已解除等情形。所謂債權確定,是指該債權是經(jīng)過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裁判后確認的債權?;蛘邆鶆杖藢υ搨鶛鄾]有異議。
(2)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所謂“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其判斷標準一般應以債務人有無償還資力為準,即只有在債務人自身無能力清償債務且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使其作為債的擔保的財產(chǎn)減少,債權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債權將變成事實上的不能實現(xiàn)的損害時,才能行使代位權。
(4)代位權的客體必須適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客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須為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界定為“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