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有效的債權讓與應符合三個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讓與不改變其內容;
2、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且債權具有可讓與性。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jù)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以及法律禁止轉讓的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債權讓與應當通知債務人。
債權讓與必然對保證人發(fā)生一定的效力。但是,債權讓與對保證人發(fā)生效力是有限制的,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債權讓與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作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債權讓與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讓與必須依法或依約定作出;債權人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或保證人。債權讓與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起,才對保證人發(fā)生效力。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特別約定,應從其約定,否則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二、主債權讓與對保證人的影響
債權讓與對保證人的效力主要表現(xiàn)在:
1、積極效力。債權讓與后,受讓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也有義務依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向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對抗原債權人。
2、消極效力。債權讓與后,保證人僅在原有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需注意的是,若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主債權非經(jīng)保證人同意而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應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