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債與從債如何區(qū)分
根據(jù)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能夠引起兩個債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
從債權又稱“附隨債權”,債權分類之一,與“主債權”相對。指互相關聯(lián)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中附加或從屬于另一者的債權,如相對于原本債權的利息債權等,特別是指為擔保主債的清償而設立的擔保債權。
由于主債與從債是兩個單獨的債,但由于其具有牽連性,從債的效力依附于主債的效力。區(qū)分主債與從債有三層含義:
1、主債是從債發(fā)生的根據(jù),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fā)生的基礎關系,沒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fā)生。
2、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
3、當主債因清償?shù)仍蛳麥鐣r,從債也隨之消滅。區(qū)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
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1)從兩個債的關系而言,沒有主債不發(fā)生從債,反之,沒有從債也就無所謂主債。
(2)從債的產(chǎn)生或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主債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從債當然不生效力。
(3)主債變更、轉移或消滅后,從債通常也要隨之變更、轉移或消滅。
二、如何區(qū)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
相同點是一方當事人均為兩個或兩個以上。
不同點:
1、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fā)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fā)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chǎn)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