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
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逗献鞣ā返?9條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三是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jù)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對受讓人風險較大的可轉讓債權
(1)訴訟時效已經(jīng)完成的合同債權。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2)因可撤銷行為所發(fā)生的合同債權。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tài)。如果撤銷權人(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xié)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xiàn)可能的。
(3)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4)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jīng)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