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小利替人擔保,后悔莫及
吳某系新干縣某事業(yè)單位職工,2008年吳某經(jīng)朋友介紹與胡某相識,胡某善于交際、出手闊綽,經(jīng)常帶著吳某出入各種高級娛樂場所、酒店,吳某一直認為胡某資本雄厚,是成功的生意人。2009年3月,胡某找到吳某,聲稱自己做生意一時資金周轉(zhuǎn)不靈,需向銀行貸款5萬元,一年后歸還,希望吳某可為其提供擔保,并承諾給予吳某10%的“好處費”,吳某心想平日里跟著胡某沒少撈“油水”,再加上有5000元的“好處費”,便欣然答應了,二人于2009年3月17日在中國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辦理了貸款手續(xù)。然而還款日期已到,胡某仍未償付借款,銀行多次催收后未果,遂于2010年10月將借款人胡某及擔保人吳某一齊告上法庭,要求兩人立即償付所欠借款本金并承擔相應利息。在庭審中,胡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吳某對借款、擔保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對自己為貪圖小便宜便輕易為人擔保的行為后悔不已。
法院根據(jù)簽訂的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判兩人承擔連帶責任
審法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之間自愿簽訂的借款及擔保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法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已按約將款交付被告,履行了貸款方的義務。被告借款后未按約還款,擔保人亦不履行擔保義務,二被告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被告胡某應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而被告吳某對此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