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借錢不還謊稱高利貸,孫先生起訴至法院
李先生向?qū)O先生借了30余萬元,到了歸還期限卻沒有歸還,并聲稱部分借款為高利貸,拒絕歸還。孫先生一氣之下將李先生及其前妻董女士起訴到豐臺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李先生及董女士歸還其35.5萬元。
孫先生拿出兩張借條,訴請法院判決李先生和董女士償還借款35.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李先生辯稱,孫先生不是真正的債權(quán)人,當時借款不是向?qū)O先生本人借的,而是通過孫先生借的高利貸,李先生的父母、債權(quán)人在一起有錄音。請求法院撤銷兩張欠條,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董女士辯稱,這件事我一直都不知道,李先生在外借款都是背著我的,和我一點關(guān)系都沒有,因為李先生有外遇,我們已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本案與我無關(guān)。
法院判決歸還本金加利息
法院認為,現(xiàn)兩張借條的原件仍在孫先生手中,孫先生亦未出具收條表明已收到還款,故并不能證明李先生已經(jīng)還款。
關(guān)于董女士是否負有連帶償還義務,因李先生稱該借款已用于個人的消費,董女士并不知情,且借條上并未有董女士的簽名,故借款由李先生個人負擔。
判決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孫先生借款人民幣三十五萬五千元;以三十一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孫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先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以四萬五千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孫先生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