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或者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屬于債務重組。根據這個條件,以下這些方式不屬于債務重組:
(一)債務人發(fā)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這種情形沒有改變債務償還的條件和方式;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fā)生的債務重組,這種情形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三)債務人改組,在進行改組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因此也不屬于債務重組;
(四)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這種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并未發(fā)生改變。
二、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債務重組在本質上是一項法律活動,其目的在于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原有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那么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例如債務人積欠債權人100萬元債務,在債務重組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償還80萬元,余款不再償還,這種情形表明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100萬元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非現金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例如,債務人經固定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收到的不是債務人償還的現金,而是固定資產。
(三)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值得注意的是,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清償債務,對于股份制企業(yè)法律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發(fā)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股份制企業(yè)以債務轉為資本用于償還債務時,只有在滿足國家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除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
(五)混合重組,是指采用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組合清償債務的重組形式。例如,以轉讓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再如,以轉讓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具體方式有哪些”相關問題的解答。與破產程序相比,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而且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那么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利益如何均衡,債權人讓步的底線在哪里?這些問題都需要律師、會計師等專業(yè)人士的參與,在近年來的非訴訟業(yè)務中,律師在法律風險的防控中發(fā)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債務重組牽涉到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建議您積極邀請律師參與,有效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