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例如以字畫出質設定的質權。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動產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權利
1、留置質物的權利。
在債務人消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留置質物的權利,以待債權的實現。
2、收取孳息的權利。
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指質權人有權進行收取孳息的權利。但是,質權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對孳息的所有權,而僅取得對孳息的質權。孳息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物。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救濟質權損失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如果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yōu)先受償權。
質權人就質物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稉7ā返谄呤粭l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另外,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二)義務
1、保管質物的義務。
質權人占有質物,自然應負保管義務。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2、提存質物的義務。
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guī)定,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
3、返還質物的義務。
按擔保法規(guī)定,質權人返還質物的義務表現在兩個方面:(A)債務人適當履行其債務時,質權人應返還質物;(B)出質人提前清償質權擔保的債權時,質權人應返還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