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證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之債消滅的事由有哪些
(一)主債權消滅。
保證之債從屬于主債權,主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保證之債賴以存在的基礎消失,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自然歸于消滅。
(二)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而未經保證人同意。
由于保證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證人一般只為特定的債務人提供擔保,主債務一旦轉讓,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保證人與新的債務人并無信任關系,讓其承擔保證責任顯失公允。因此,我國《擔保法》第23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而未經保證人同意。
我國《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四)保證期限屆滿而債權人不為請求。
任何權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是特定的請求權,在保證有效期間內存在。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如不主張權利,保證期限屆滿,保證債務歸于消滅,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五)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保證合同是個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可以依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意,使保證合同消滅;或者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時,一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證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效力。
(六)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
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保證債務歸于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