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chǎn)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提供抵押財產(chǎn)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chǎn)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
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可以是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chǎn)不得作為抵押物。
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抵押對不同的當事人有不同的效力。如下:
(一)抵押對所擔保債權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抵押對抵押物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和從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與原物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
孳息按下列順序清償收?。烘芟⒌馁M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因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密切的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財產(chǎn),對原物雖然尚能辨明,但無法分離或分離后會大大降低新物的價值)、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chǎn)相融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擔保法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已經(jīng)設定抵押的財產(chǎn)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chǎn)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三)抵押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1、收取孳息權。
抵押權人對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權。
2、抵押保全權。
抵押保全權包括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防止權和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補救權。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H舻盅喝藢Φ盅何飪r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nèi)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讓與和提供抵押權。
抵押權可以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讓與他人,但抵押權轉讓應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也可隨同其擔保的債權為另一債務的履行設立權利抵押擔保。
4、優(yōu)先受償權。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變賣后的價金有優(yōu)先受償權。
5、抵押權人的義務。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四)抵押擔保對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人的權利:
(1)保留抵押物的占有權;
(2)在抵押物價值內(nèi)設定復合抵押權;
(3)依法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2、抵押人的義務:
(1)保持抵押物完好的義務;
(2)處分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有告知抵押權人和受讓人或其他相關人的義務。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抵押,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問題的解答。抵押的效力就是抵押辦理之后當事人間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這些權利義務一般和金錢有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弄明白。像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孳息清償?shù)捻樞虻戎苯雨P系到債權人可以得到的財產(chǎn)利益。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從而歸第三人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為此,當事人必須弄明白附合、混合和加工指的是什么,這些都是專業(yè)的法律術語,如果當事人不太明白,建議當事人向律師咨詢和求助,相信您會得到準確全面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