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億萬巨款風波:一張不能生效的合同
2001年12月,深圳發(fā)展銀行寧波分行與某順風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貸款合同,約定:順風公司向寧波分行貸款人民幣5億元,貸款期限為8年,順風公司在貸款到期之日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到期后,順風公司未能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后經多次協(xié)商, 2004年10月,寧波分行與順風公司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約定:順風公司承諾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除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外,歸還寧波分行貸款本金1.2億元。協(xié)議約定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但在該協(xié)議中,寧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