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某天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0日,企業(yè)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由張濱與渤海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公司)共同出資設立。2000年6月30日,天源公司股權比例變更為渤海公司出資450萬元,委派二名董事。張濱個人出資250萬元,其本人為該公司董事,股權變更后股東會決議由張濱出任天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2002年5月29日,張濱因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財產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6月20日被逮捕,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張濱被涉案偵查起訴期間,天源公司于2002年7月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鑒于天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張濱涉嫌經濟犯罪,股東會決議決定:免去張濱公司董事、董事長(法人代表)職務。同日董事會決議:選舉王偉軍為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上述兩個決議案分別由王偉軍、李世明和趙遠芳在“董事會成員簽署欄”署名,并加蓋天源公司公章。上述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未通知張濱,其后,天源公司董事會也未將有關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告知張濱。2002年7月18日,天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獲核準。2003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就張濱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張濱無罪。張濱被判無罪后,與渤海公司就天源公司股東會決議問題進行交涉未果。2004年12月25日,張濱以其股東權益被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天源公司2002年7月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并宣告現(xiàn)任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組成不合法。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做出以下判決:撤銷天源公司于2002年7月6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天源公司現(xiàn)任董事長的任職、董事會成員的組成不合法。天源公司、渤海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作了重大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案的發(fā)生和法院判決都是在這次修改之前,但是本案的判決是符合修改后公司法規(guī)定的。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股東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問題。在修改前的《公司法》第44條規(guī)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49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三款規(guī)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這是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對公司事項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保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開,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通知公司股東張濱,因此該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從程序上講存在瑕疵,從本質上講是無效的。雖然本案判決在《公司法》修改之前,但判決的結果符合修改后《公司法》的規(guī)定。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將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分為可撤銷和無效兩種:(1)、當股東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沙蜂N之訴應當在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作出60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請求。(2)、對于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害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對決議無效之訴,在實體法上屬于形成權,在程序法上屬于確認之訴,因其嚴重侵害股東權益,公司法對股東的訴權沒有作時間上的限制。
關于本案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天源公司和渤海公司在庭審中認為:天源公司沒有通知張濱即召開股東會屬程序上存在瑕疵,只構成股東會決議被撤銷的事由。但是,由于渤海公司是天源公司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即使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張濱參加股東會,也不會影響股東會決議內容的通過,所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在實體上并無瑕疵,故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我們認為:天源公司和渤海公司的觀點是違背公司法之立法本意的,本案原告張濱提起的訴訟,涉及到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在程序、實體上均侵害了股東張濱的股東權利,理應確認無效。張濱提起撤銷之訴的目的,是否認本案所涉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與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從保護股東權利的意義上講,認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法律結果。更符合案件的本質特征,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渤海公司作為天源公司的大股東,在知道張濱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于2002年7月6日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改選董事會成員、免除張濱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目的是剝奪張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從而取得對天源公司的控制權。渤海公司沒有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取得對天源公司的控制權,屬于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行為。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決議無效。
2、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制度,是公司股東和董事根據(jù)自己的利益行使表決權的法定要式,我們國家的公司制度,從公司性質上來劃分,應當是一種資合性質的公司法律制度,股東在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是根據(jù)其出資金額的多少來行使權力的。張濱盡管在出資金額上沒有渤海公司出資多,但他的股東權利是不可以忽視的,如果不能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由公司出資人參與股東會表決,股東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決議,法律規(guī)定其自始至終是無效的。
3、我國法律雖然賦予公司人格化,但公司并不能像自然人一樣做出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行使公司意志的機構是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公司多數(shù)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如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shù)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shù)股東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決議。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認定其決議無效。
通過本案的分析,律師提示公司企業(yè),在修改后的《公司法》實施過程中,增加了對股東權利保護的諸多條款,在公司改制、兼并、收購和重組過程中,會不斷地出現(xiàn)關于股東權利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問題,我們希望公司的高級管人員更多的學習和掌握公司法律知識,正確行使公司管理權,更好的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在公司做出重大事項的決策之前,如果能夠聘請律師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會更好的保證公司沿著法制化軌道健康的發(fā)展。
作者單位; 天津桐江律師事務所
撰稿人:尹鴻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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