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辦理保證人擔保的,借款人須有三人以上保證人作為還貸保證。
二、保證人的權利是什么?
保證人對債權人有以下的權利:
(一)先訴抗辯權。
在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都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它實質上保證人的延期履行抗辯權。檢索是保證人拒絕清償的抗辯,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可以援用檢索利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的例外,即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抵銷權(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三)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
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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