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銷權?
(一)撤銷權定義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chǎn)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xiàn)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已屆期滿。
2、客觀上,債務人有以下行為之一,
(1)放棄到期債權;
(2)放棄未到期債權;
(3)放棄債權擔保的;
(4)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5)無償轉讓財產(chǎn);
(6)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明知的;
(7)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低值財產(chǎn)且轉讓人明知的。
3、主觀上,債務人具有詐害債權人債權之惡意。
4、債務人實施上述行為已危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二、撤銷權的行使限制是什么?
撤銷權的行使限制主要有四點:
(一)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shù),且多數(shù)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個提起訴訟,如果數(shù)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范圍。作為撤銷權的標的,不能超過債權人債權的數(shù)額是理所當然的,其超過部分不能列入撤銷權行使范圍之內(nèi)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所針對的標的,即所放棄的債權,無償或低價轉讓的財產(chǎn)的范圍問題。
(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為之,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進行。
撤銷權作為一種實體權利在行使過程中排除債務人對自己財產(chǎn)的決定權,而直接向與債務人發(fā)生關系的第三人主張該行為無效,從表面上看這種排除債務人的行為似乎背離了債的相對性特征,但債權人這種權利的擴張不是隨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的,從終極目的來看,債權人的這種撤銷權并不損害債務人原來的利益,也不損害次債務人原來的利益,只是要求債務人以公平、合理、等價有償?shù)男袨閬肀H珎鶛嗳说膫鶛啵@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銷權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訟解決,仲裁機關及各級調(diào)解組織不得受理撤銷權糾紛的案件。
撤銷權是債權人基于債權對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張的,其行使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和謹密,故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比較適合。
(四)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從傳統(tǒng)意義上講債權人應要債務人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然后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變價清償,但債務人之所以不當處分債權在實質(zhì)上就具有逃避債務之嫌,再由其進行撤銷后再清償,似乎也不切實際,卻也大大的損害了債權人主張撤銷權的積極性,因此,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張,經(jīng)訴訟人民法院確定其撤銷權成立后,債務人的處分財產(chǎn)行為對債務人及受讓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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