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留置權?
債權人的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才能行使,那么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留置權?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債權債務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但是什么是牽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不一致,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于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于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
(二)留置權具有法定性,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fā)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三)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四)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則不得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
二、什么情況下留置權會消滅?
留置權在定作、承攬合同中產生,但是也會因為某些條件的成就而消滅,那么什么情況下留置權會消滅?下面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主合同債權消滅。留置權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形式,擔保物權的作用在于債務無法實現(xiàn)時,用這種備用的物權去償還債務,主合同債權消滅,說明債權本身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實現(xiàn),擔保物權當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征。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于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于消滅,提供擔保的優(yōu)點就在于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于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對“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留置權,什么情況下留置權會消滅”相關問題的解答。實踐中會出現(xiàn)一些比較繁難的案例,比如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留置權人未經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其設定無效。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而發(fā)生與留置權的競合時,質權應優(yōu)先于留置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已由質權人實際占有,而留置權人為間接占有人。相信普通的當事人對這些具體的概念可能都比較模糊,擔保物權的具體形式對于法學專業(yè)的人來說也會比較困難,當事人發(fā)生類似的糾紛,去看法條就會感覺完全在云里霧里,因為《物權法》借鑒了大陸法系嚴格的立法體例,概念非常專業(yè),如果您有糾紛還是建議您找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