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債的保全是為了有效的實現(xiàn)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何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比如當事人可能會違法誠實信用原則,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此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下面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債權人的債權有效存在是撤銷權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撤銷權是一種法定的實體權利,但同時又是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沒有債權撤銷權便成為無本之木。所以,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債權人首先必須享有對債務人的合法債權。其次,債權人的債權應是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之前成立的。在債權成立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不發(fā)生危害債權的可能,從而行使撤銷權便無從談起。
(二)債務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處分財產的行為。
1、處分財產行為。處分財產行為分為兩類,一是就財產加以改造、毀損、外部加工變形等行為;二是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是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其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如果沒有生效或無效,則不發(fā)生財產或利益在法律意義上的轉讓,便不構成對債權的危及。
2、債務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正當性和債務人意思自治之合法性的平衡點。如何判斷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呢?債務人財產的減少通常都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的影響,但這種不利影響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方可構成對債權的侵害。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是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債務支付不能狀態(tài)時,則不能認為該行為有害于債權。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那么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注意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1、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的行使以前提是債務人的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其行使范圍應有一定明確規(guī)定,即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也就是說只要撤銷權行使的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保全,使債權人債權能完全實現(xiàn),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加以干涉。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必要費用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在第三人有過錯時,必要費用應當適當分擔。
(二)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兩個:
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2、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xù)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以上就是對“何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相關問題的解答。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在行為撤銷前,該行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財產狀況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銷權又使之處于一種隨時有可能被撤銷的不穩(wěn)定狀況,不利于鞏固現(xiàn)存的財產關系,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撤銷權,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作了規(guī)定,但是很多當事人不注重時間在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債務人不當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及時主動行使撤銷權,另一方面撤銷權必須以起訴方式提起,當事人對司法程序的繁難復雜有畏懼心理,委托律師代為訴訟也是緩解當事人焦慮的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