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讓與是什么?
(一) 債權讓與的定義
債權讓與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tǒng)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xiàn)象。
(二) 債權讓與的特征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讓與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讓與的條件主要有五個: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2.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我國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有的債權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guī)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xù),債權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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