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jīng)過:借條被撕碎后又粘起來,持瑕疵借條起訴到法院。
2007年,孟先生因建造房屋向老鄉(xiāng)陳女士借款25萬元,借款期限半年。房屋建好后,孟先生將房產(chǎn)證交給陳女士作為借款抵押。但此后孟先生沒能按時還款,便再次給陳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共欠陳女士借款、利息共28.5萬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
2010年3月底,陳女士將孟先生起訴到鎮(zhèn)海法院,要求歸還借款。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由田小姐簽名作為擔保人,陳女士同意延長還款期限,撤回了起訴。
2011年8月,陳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孟先生歸還欠款25萬元,田小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陳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是一張由4張紙片粘貼起來的借條。
案件審理過程:
孟先生和田小姐委托的律師稱:
陳女士第一次起訴后,孟先生已歸還借款1.5萬元,并將借條上的28.5萬元改為了27萬元,2010年4月,又還給陳女士2萬元,并由田小姐作了擔保。2010年5月,孟先生與田小姐籌到錢后一起去陳女士家中歸還25萬元,陳女士收錢清點后,當面將借條撕毀,扔到了垃圾桶里。
陳女士堅決否認兩被告已還錢
她說,借條是被孟先生故意撕毀的,2011年初,他確實還款1.5萬元,借條上的數(shù)額改為27萬元。2011年4月,又還來2萬元,借條上的數(shù)額改為25萬元。改完后,他說借條涂得亂七八糟,順手將借條撕掉,說要重新寫一張,但被她阻止。因為重新寫借條就沒有田小姐的擔保簽名了,所以,她寧可要這張被撕掉的借條。陳女士還反問對方律師,如果孟先生真的還了錢,為何在還款后又支付了1萬余元的利息,又出具了1萬元利息的欠條?
法院審理后認為:
按照被告孟先生的陳述,2010年5月他已將25萬元全部還清,那么其應(yīng)支付的借款利息為6000元。但孟先生稱其還清借款后又支付陳女士利息1萬余元,還另外出具了1萬元的利息欠條,這樣利息總額達到2萬元,遠遠超過應(yīng)支付的數(shù)額。若借款本金已還清、借條已被撕毀,按情理,孟先生無需多支付陳女士1萬多元的利息。并且雙方對于孟先生尚欠的利息每次均清楚結(jié)算,孟先生關(guān)于借條撕毀后繼續(xù)支付大額利息的解釋過于牽強。
瑕疵借條法院該如何認定呢?
陳女士提供的借條雖然存在撕掉重貼的瑕疵,但粘貼后借條仍基本完整,陳女士的解釋比較合理,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最終判決孟先生歸還陳女士借款25萬元,由田小姐承擔擔保責任。
兩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近日作出裁決,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