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受領遲延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已經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xié)助的事實。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領遲延,另一是債權人未盡其他協(xié)助義務。其中,受領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
二、受領遲延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前述,債權人通常沒有受領的義務,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合同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才有受領的義務。當債權人負有受領的義務時,債權人違反此義務構成遲延的,債權人應負債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下主要介紹債權人沒有受領義務時,債權人遲延的法律后果。
(一)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
在沒有債權人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應依債的內容履行債務,原則上對輕過失也應負責。而在債權人遲延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
(二)債務人可自行消滅債務。
債權人遲延后,債的標的物為動產的,債務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三)債務人解除合同。
債務人解除合同須要在法律的規(guī)定下進行。我國《合同法》第259條規(guī)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停止支付利息。
債權人遲延后,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后消滅。
(五)縮小孳息返還范圍。
依照債的內容,債務人有收取由標的物所生的孳息的義務,并負有將其返還債權人的義務。在債權人遲延后,債務人僅須返還已經收取的孳息,對標的物以后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的義務;對已經收取的孳息,就其減少或者滅失,僅在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時負責。
(六)債務人有權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債權人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
(七)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此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