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1)主債權。主債權是指留置權人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要求債務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有時又被稱為原債權或本債權。如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應當支付報酬,即是指債權人的主債權。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債權履行期內(nèi)的利息,也包括遲延履行時的遲延利息。
(3)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也是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所致的損害賠償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導致的損害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此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6)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此筆費用是指留置權人因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所發(fā)生的費用,如拍賣留置物時的申請費用、拍賣費等,留置物折價時的評估費用等。
二、留置物的效力范圍
(1)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于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chǎn)。
(2)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從物。但是由于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3)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且?yōu)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