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違約金并存如何適用
1、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p>
2、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qū)分開來。
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shù)目傊挡荒艽笥跇说奈锏膬r金總和。如果該定金的性質(zhì)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二、定金與保證金有什么區(qū)別
1、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
2、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quán)的實現(xiàn)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wù)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guān))提存的保證金。
3、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xiàn)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4、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shù)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shù)額可以相當于債務(wù)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