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管理了不屬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事務,客觀上減少了物質損失和信用損失的行為。那么,因管理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替他人還貸是無因管理嗎?
替朋友歸還貸款后要不回錢
靳某經朋友唐某介紹在某信用社貸款10000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貸款到期后,朋友唐某雖不屬靳某的貸款保證人,但出于朋友關系,唐某將靳某所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歸還。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靳某歸還自己墊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判決無因管理之債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唐某雖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貸款的保證人,對靳某不享有追償權,但唐某替靳某償還貸款的行為是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與信用社之間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債因唐某的代為履行而歸于消滅后,靳某與唐某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關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償還墊資本金及利息的主張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靳某償還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5.12元,合計10475.12元。現靳某依據人民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
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tài)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