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復[1993]10號
【頒布時間】 1993-11-17
【實施時間】 1993-11-17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