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1999]8號
【頒布時間】 1999-02-12
【實施時間】 1999-02-16
【效力屬性】 已修正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發(fā)布日期:2000年11月13日實施日期:2000年11月13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法釋〔1999〕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jù)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