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園傷害事故怎么界定?
所謂的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fā)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學校傷害事故怎么認定?
1、損害的主體是特定的,受害主體只能是在學校學習、生活的學生,包括公立、私立學校中走讀制和寄宿制的學生。
2、損害地點是特定的,學生損害的地點必須是在學校園內及學校組織校外活動的特定場所。
3、損害時間是特定的,學生受損害是發(fā)生在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補習期間,學生離開學校時的非學習、生活期間除外。
二、校園傷害事故誰承擔責任?
(一)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或監(jiān)護人應承擔的責任: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jīng)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三)學校已履行職責,不需承擔的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7、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以上即是“校園傷害事故怎么界定”以及“校園傷害事故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很多家長認為,把自己孩子送到學校就讀,如果孩子在校內受到傷害,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其實,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在處理校園安全事故中,學校、學生、監(jiān)護人、受害學生等,這些人都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不是事故發(fā)生在校園,學校就要承擔責任。有些情況學校是可以免責的,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是可以免責的。在校園傷害事故中,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為了保障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您可以找律師幫忙。他們可以幫您處理相關事宜,并在法庭上為您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