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個人合伙?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公民按照協(xié)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xié)議。合伙協(xié)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個人合伙的債務如何承擔?
《民法通則》規(guī)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xié)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
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經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依據法律規(guī)定,合伙人在散伙時首先應當對全部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合伙財產包括實物、金錢、債權和債務等。如果合伙人對合伙清算達不成一致,則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如果合伙財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則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進行分配;如果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同樣按照上述方法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擔。由此可見,在散伙時首先應當進行的是清產核資,在清算結果出來之前并不能確定每個合伙人究竟應享有多大權利或承擔多大義務,因此也就更談不上其中某個合伙人要求。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個人合伙,個人合伙的債務如何承擔問題的解答。個人合伙債務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并不是說當事人就必須要承擔債務,因為有些債務是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予以免除的,所以大家應當及時向專業(yè)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