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什么條件下能成立?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后果是什么?
1、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chǎn)。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shù)臋嗬?。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chǎn)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chǎn)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shù)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受償。
2、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3、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
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chǎn)生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若第三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以上就是對債權人代位權在什么條件下能成立,債權人代位權的后果是什么問題的解答。代為求償權不僅聽起來很專業(yè),而且其實質上也需要符合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所以,要想行使代為求償權,就得看自己滿足不滿足這些條件。對于普通的當事人來說,只有求助于專業(yè)律師,才能獲得及時準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