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chuàng)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chǎn),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chǎn)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p>
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否向債權人主張
根據(jù)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